重庆市渝中区旅游业商会章程
重庆市渝中区旅游业商会章程
(重庆市渝中区旅游业商会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部分修改,2021年5月2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重庆市渝中区旅游业商会。
英文名称是
Tourism Industry in Chongqing Yuzhong district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TICYCC。
第二条 本会是以重庆市渝中区区域、旅游行业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和团体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区域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强行业自律。坚持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重庆市渝中区旅游行业的繁荣发展和旅游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重庆市渝中区工商联和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渝中区正阳街68号11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搭建旅游产业平台,开展政策宣传,行业自律,信息咨询,交流考察,学习培训,服务认证、文旅品牌推广、产业开发、会展举办。
(二)完成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设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四)诚信、守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身份文件;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登记注册及颁发会员证和会员标志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有辞去本会职务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会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和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二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提前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含:执行、常务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的,秘书长和会长(理事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本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会长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党员人数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申请设立党的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实行党组织负责人与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本组织党组织要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主要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确保本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十五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组织变更、终止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组织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标准由本会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含:执行、常务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2021年5月20日第二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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